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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9 10:30:49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根据《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府办字〔2019〕9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将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单独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章参验单位职责

  第四条联合验收实行属地管理(施工许可核发单位负责组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人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二)建设用地复核(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三)防空地下室验收(人防部门负责)

  (四)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住建部门负责)

  (五)园林市政配套设施验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住建部门负责)

  第六条联合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第七条牵头部门职责

  (一)制定联合验收“一张表单”;

  (二)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协调和督促各参验部门限时办结联合验收各工作事项;

  (三)牵头组织现场勘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其他参验部门在牵头部门的组织下参与联合验收,负责本部门验收事项。

  (一)制定本部门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配合制定“一张表单”;

  (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指导工作;

  (三)准时参加现场勘验,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意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职责:

  (一)工程建设项目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预验收,收集、整理、完善工程报建、施工、监理等相关文件(一套纸质原件和与之相符的电子版及声像档案)。

  (二)负责召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现场勘验,配合各参验部门进行内业及现场检查验收,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条各参验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前的前期指导。

  第三章联合验收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建成,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建成,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备分段、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

  (三)建设单位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建设并已完成相关配建移交,完成了开、竣工申报;对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已分期申请了建设项目竣工用地复核备案;

  (四)建设项目已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完成消防自验收,消防设施各个系统检测合格;

  (五)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完成、满足验收条件,已实施人防设施、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缴纳了易地建设费;

  (六)建设单位已组织了海绵城市竣工自验收,形成了自验收报告;

  (七)防雷装置已建成,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

  (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雨污排水管网设施、路灯亮化及园林绿化专项工程已建成,自主完成预验收工作;

  (九)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整理,自主完成了档案工作预检;

  (十)建设单位委托的测绘机构已完成联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取得相关测绘报告;

  (十一)已完成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相关设施建设及相关接入事宜。

  第十二条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对规模较大的工程可申请分阶段验收,须符合:

  一是分阶段验收部分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

  二是分阶段验收部分的建设内容未超出该部分的规划许可指标;

  三是消防、给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功能到位;

  四是室外工程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完成设计文件内容;

  五是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满足规划核实有关规定及用地复核、光纤入户等有关情况,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二)住建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消防功能,满足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三)住建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已完成设计文件内容,具备给排水、供电、供气等独立使用功能,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四)人防部门确认涉及人防功能的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完整的人防功能,满足人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五)住建部门确认分阶段验收部分具有独立而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出具同意分阶段验收的意见。

  第四章验收流程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由属地市民(便民)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或住建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受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和接收行政处罚的时间),分以下四个流程:

  (一)申报与受理

  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窗口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至各参验部门。自受理凭证出具后次日,联合验收开始计算办理时限。

  (二)资料审查

  各参验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并将书面审核意见推送至窗口。

  1、审核合格。各参验部门资料审核意见均合格,由窗口与建设单位确定联合现场勘验时间,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现场勘验通知书”,并同步推送至各参验部门,联合现场勘验程序启动。

  2、审核不合格。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在审核意见中一次性提出整改要求,由窗口汇总后生成“联合验收整改意见书”送达建设单位限时整改。相关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复核。复核意见合格后启动现场联合勘验程序。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或仍有复核不合格意见的,由窗口下达“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终止通知书”,并将不合格项的申报材料退回建设单位。若重新提交申请时,只需提交完善后的申报资料。

  (三)联合现场勘验

  窗口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各参验部门,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各参验部门、人员在当日内完成对项目现场的联合勘验工作。

  对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未被列为检查对象的,住建部门确认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程序,受理后直接出具消防备案凭证,该项目消防验收不纳入现场勘验内容。

  (四)验收意见出具

  各参验部门应在现场勘验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至窗口。验收意见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应明确相关验收事项是否通过,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1、合格。由窗口将各参验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的书面文书和其它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推送至住建部门。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由窗口送达建设单位。

  2、不合格。单项或多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相关验收部门应现场告知建设单位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勘验情况一次性告知单”,由窗口统一送至建设单位。未出具“现场勘验情况一次性告知单”的验收部门,视为现场勘验合格。

  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再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窗口同步推送至相关验收部门。相关验收部门2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现场复验。复验结束后,相关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复验意见推送至窗口。

  复验合格的,按验收合格的程序办理;

  复验不合格的或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的,由窗口将验收部门出具验收不合格文书(加盖验收部门印章)送达建设单位,不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待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需重新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对有配建移交要求的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意见应含配建移交内容,窗口应通知邀请民政、教体、卫健、商务等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监督移交并将有关意见纳入联合验收意见书进行统一反馈。具体要求:

  (一)城管部门负责监督配建公厕、垃圾站、社会停车场设施的移交;

  (二)民政部门负责监督配建社区养老设施的移交;

  (三)教体部门负责监督配建幼儿园的移交;

  (四)卫健部门负责监督配建社区医疗设施的移交;

  (五)商务部门负责监督配建菜市场的移交;

  (六)住建部门负责监督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移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各参验部门要建立与联合验收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各级住建部门负责跟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职的将通报给有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建设单位应按照依法依规组织工程项目建设,对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对应验收而未申请验收的工程项目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一张表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