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经开区城建局、市场监管分局、招商服务局、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吉水县城管局,庐陵新区经济发展局,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用气单位: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2.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维护抢修人员、运输(配送)人员、瓶装服务点从业人员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落实岗位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
4.根据场站(服务点)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专门应急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规范值班值守。发生意外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消防、应急、燃气主管部门等部门。
二、规范燃气设施设备管理
5.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台账,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稳定运行。
6.燃气经营企业应完善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静电、防意外及隔离、降压、降温、堵漏等基础安全设施设备,并按期进行检测维护。
三、规范燃气企业经营行为
7.燃气经营企业应具备在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做到合法守法经营;不得超越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从事燃气经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8.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气单位(含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用户)供气;不得向已在使用“环保油”等其他燃料的餐饮场所供气;禁止向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餐饮场所供气。
9.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送气员签订合同,不得向未与其签订合同的其他送气人员供气。送气服务人员不得私自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地存放非自用且已充装燃气的气瓶,不得私自倒残液和倒灌燃气。
10.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燃气瓶。
11.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12.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实名制,并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向未签订合同的用户提供燃气。
13.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14.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要求向燃气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常识,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和服务,为用户提供更换气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保证用气安全。
四、规范气瓶充装行为
15.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16.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17.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配送50kg气瓶(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配送的符合供气条件的城镇燃气工业用户除外)。
五、规范燃气用户用气行为
18.用户必须使用供气企业自有产权瓶。除符合供气条件的城镇燃气工业用户外,其他用户不得使用50kg气瓶。
19.用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可调节压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20.餐饮等行业用户必须依法依规安装适用气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1.用户不得使用无燃气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不得私接三通。
22.用户不得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就餐区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者使用燃气直接加热食品。
六、加强燃气领域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府办字〔2023〕50号)文件要求,切实履行部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执法力度,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严格落实以上要求,不断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气瓶充装行为和用气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