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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23 11:42:47  来源: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科

  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五届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吉安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七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军事设施、铁路、港航、民航、矿井地下部分以及森林火灾;

  (四)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火灾。

  第二章事故调查组成立与职责

  第九条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应当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建部门、公安机关、工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应邀请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应组织集体讨论,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经集体讨论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需要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四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住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监管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主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统筹做好调查组的各项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召开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综合组组长和成员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实际需要,指定相关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等问题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责任处理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为主。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

  (三)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

  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检测或勘验、实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检测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勘验、实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管理各方主体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并根据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分析认定事故性质。

  第二十三条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对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起火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基本概况;

  (三)火灾事故原因的调查认定经过;

  (四)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情况;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火灾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火灾调查组应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四章整改评估

  第二十九条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江西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