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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5 16:01:35  来源:

???  吉市建发〔202120

  井开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陵新区工程建设局、吉安高新区国土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确保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公平、公正,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消防技术专家,是指经市住建局采集认定,能以独立身份参与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专家库供市本级及县(市、区)住建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使用。

  第三条入库的消防技术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2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方向)、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至工程师)等条件中的一项及以上;

  3有丰富的消防实践经验,具备较高的消防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第四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经审定后,聘请为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

  第五条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且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六条消防技术专家的工作职责:

  1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文件的论证和制定;

  2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3提供消防相关的政策及技术咨询、培训;

  4参与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消防技术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项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2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要求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

  3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4检举揭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不正当行为;

  5.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业务学习交流;

  6.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7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八条消防技术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提供真实、可靠、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和验收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2严格遵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具体信息;

  3接受相关单位及个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4除主管部门同意外,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

  5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往返途中,应注意人身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6本人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及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住建局;

  7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请销假规定;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专家由主管部门通知,已接受邀请的专家应按时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有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专家履职情况的实名举报、投诉。主管部门对专家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适时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直至解除该专家的聘请。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约谈:

  1已接受邀请,无故不参加或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

  2专家意见违反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4不遵守回避制度的。

  第十四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通报至其工作单位:

  1不严格执行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实质影响的;

  2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3违规向外界透露有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及其它信息,尚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4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第十五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该专家的聘请:

  1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审查验收情况及其他信息,造成实质影响的;

  3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消防审验结果的;

  4擅自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的;

  5弄虚作假,骗取办理专家聘请的;

  6一年内被约谈、通报批评累计三次的。

  第十六条专家因不良行为被通报批评、解除聘请的,其不良行为所涉及项目的劳务费应予以退还,并由相应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安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专家

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验收专家劳务费管理,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聘请专家咨询等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办〔2018〕51号)和相关设区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劳务费是指市住建局在消防验收工作中,委托消防技术专家提供消防技术支持所支付的劳务费。

第三条在消防验收工作中,市住建局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以及技术复杂程度等,从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专家应遵守回避制度。

第四条专家劳务费按每个项目每人10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付,支付标准原则上一定两年,两年期满后,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五条消防技术专家参与每个项目的总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项目办结后,按规定向专家支付劳务费。

第六条专家库中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委托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七条技术复杂工程需要从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外聘请省级以上专家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聘请专家咨询等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办〔2018〕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家领取劳务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九条专家劳务费从市财政安排的消防验收专项经费中列支。报销专家劳务费时,经办科室应提供消防验收专家劳务费报销明细表(附后),经局计财科审核后,由分管消防验收、财务的局领导签字后报销,原则上每季度核拨一次,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专家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消防验收专家劳务费报销明细表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