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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1-08-05 15:46:41  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放管结合,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改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建培〔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实施培训、考核的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主体责任,对参训人员的培训测试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标准统一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培训机构的遴选、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机构类别

  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机构应为下列之一。

  1.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企业,且具有专门培训机构,如企业培训中心等。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相关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具有建设行业培训业务范围的事业单位,具备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能力,长期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工作,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3.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院校)等,长期从事行业相关人才培养,为行业输送大量合格人才,无不良记录。

  (二)培训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2.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3.具备开展网络视频教学的条件;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场所建筑面积须满足教学规模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4.配备3人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培训机构须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具有与培训岗位相适应、结构合理专、兼职师资队伍。每岗位应配备教师2名以上,教师任教岗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测试工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配备开展培训测试所必须的自建标准化测试机房(包括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不得使用租赁机房。并且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测试监管。

  1.计算机数量:能满足本机构培训合格人员测试要求,原则上一个考场计算机台数为30-60台,其中备用测试机不低于测试机总数的5%。

  2.计算机配置:Window7简体中文版及以上操作系统;显示器分辨率达到1366*768及以上;CPU:Intel酷睿i5及以上;内存4G及以上;单个分区可用空间60G或以上;配置1台外置摄像头,像素不低于500万。

  3.机房网络:每个考场均应能直连互联网,出口带宽不低于100 M,同时应配备50M以上的备用网络;考场的网络环境必须配置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必要的网络安全措施,考前需检查所有测试用机,确保无病毒、黑客等程序。

  4.监控设置要求:每个考场入口处需配备考生实名制人证核验终端设备;人证核验区和考场内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测试期间可通过互联网远程实时访问人证核验区和考场现场,确保能够查看到每个考生,图像清晰,无遮挡,无死角;配置网络硬盘录像机1台,需保证考场录像资料保存6个月以上,以备核查。

  5.其他要求:设置应急电话或对讲设备;配备稳定的电源和断电保障设备;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机房应安装防火墙,硬盘录像机应连接在防火墙内,设专人负责数据安全、视频资料留存等工作。

  (四)现有培训机构对照本办法第四条上述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完善达到条件可继续开展培训工作。

遴选程序

  第五条培训机构按“承诺制”原则报名,通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网登录“培训机构承诺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注册机构信息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承诺表》(见附件);

  ()培训机构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证照、证件等必要的佐证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

  2.教育部门或者人社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4.办公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

  5.管理人员学历证书、单位缴纳社保费用凭证原件扫描件;

  6.专、兼职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

  第六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即时在“公示平台”培训机构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理由令其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关专家对其承诺的条款内容进行现场实地核查。

  第七条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住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属实且公示无异议的,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公示平台”报经省住建厅复核上传至“住建部管理信息系统”后,培训机构即可开展培训工作;核查意见不属实或公示有异议的,住建主管部门培训机构说明理由令其完善后再重新核查现场

培训教学

  第培训机构应按照统一报名条件、统一培训学时、统一培训标准的原则组织开展教学。

  (一)学员报名条件须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以下简称“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应对报名学员的身份证、从业经历、学历、身体状况、年龄等条件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报名。

  (二)培训学时须满足要求。培训学时分必修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为40课时,选修课程为200课时,培训机构应当按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缩减课时

  (培训标准须符合要求。培训机构统一实行网络教学培训,培训教学课件内容须符合《职业标准》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不得擅自简化培训课程、删减培训内容。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当随时掌握学员培训学习进度,及时将已完成全部学时的学员列入测试名单。

  第培训机构应当做好培训资料归档留存工作。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工作流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及网络视频培训登陆记录、抓拍照片、视频监控等资料留存,“一期一档”建立培训教育档案,不得伪造和弄虚作假,以备核查。

组织测试

  第十一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题库、统一分数线原则,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工作。

  (一)培训机构应认真核对参加测试人员的培训教育完成情况,确保在住建部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的测试名单人员符合测试条件。

  (二)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教学进度情况制定测试计划,每月10日前将下一个月的测试计划书面报告给市住建主管部门。

  (三)培训机构应组织测试人员在住建部管理信息系统”考试平台上,采取集中闭卷机考方式,在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中随机生成试卷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当场显示成绩。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测试工作流程》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测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管理规则》要求组织测试,保障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三条测试期间,培训机构应确保测试场所内所有监控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运行正常;测试电脑安全、干净,未安装作弊软件和其它与测试无关的任何软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测试期间,培训机构应当对测试现场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录像,录像资料归入测试档案一并保管和备查。

  测试结束后,培训机构监考人员应据实填写考场记录表并签名,连同考生进场签到表、承诺书、成绩确认表一起归档留存,“一期一档”建立测试档案,以备核查。

诚信运行

  第十五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发改收费〔〔2016〕920号)文件要求收取培训费。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投诉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指定服务,不得强制收费、搭车收费,不得提高标准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第十六条按照“完善培训机构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住建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的运行实行星级评定管理住建主管部门每年12月登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网“承诺公示平台”,对培训机构进行星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硬件环境、培训质量、服务态度、是否按标准收费以及师资力量等。星级评定每年1月统计一次,将培训机构评定为“一星”至“五星”,在“住建部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公布。

监督管理

  第十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全市培训机构“动态监管、优进劣汰”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内容包括:

  (一)教学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二)师资力量培养、配备情况;

  (三)办公场所、培训教学与测试场地的保持与改善提升情况;

  (四)培训教学以及测试相关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提升改造情况;

  (五)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落实情况;

  (六)培训质量、服务态度、培训收费等从业行为情况;

  (七)培训教学和测试档案管理情况;

  (八)组织测试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和培训机构场所内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事项认真查处。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存在不具备培训和测试基本条件、未按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培训和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或弄虚作假、培训和测试档案虚假或管理不规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和诋毁其他培训机构等情形的,市住建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承诺严重失信等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名单。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承诺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