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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23 17:08:50  来源:

吉安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以及《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范围及要求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的界定按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三)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制度,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二、实施主体和职责划分

  (一)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行属地化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负责。市中心城区管理权限参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中心城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83号)、《中共吉安市委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井冈山经开区和吉州青原工业园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8〕8号)执行。

  2.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人、以及合法使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申请,并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3.土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通过后即可申请装修消防设计审查。土建、装修工程相同的建设单位可以同时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土建工程和装修工程完工后可同步申请消防验收。

  4.既有建筑改建(不含新建工程装修)工程应将所在既有建筑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法律文书(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免于提交,提供所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即可)纳入消防设计文件中,涉及所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安全复核意见。设计单位应对改建工程实地勘察,设置在既有建筑局部的建设工程,应将所在既有建筑中与申报项目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纳入设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不应开展后续工作。

  5.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改造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由当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等依法会商解决,确保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6.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网上申报通过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220.177.172.20/aplanmis-mall)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报消防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应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规办理,以电子证照方式发放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备案凭证,可同步发放纸质证照。

  (二)消防设计审查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2.未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根据该工程设计单位以外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消防技术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3.对拟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其采用特殊消防设计后,再按规定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专家组形成的评审意见,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或技术性审查意见,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再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或技术性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相应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再根据技术性审查意见出具审查意见。

  (三)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检测、评定结论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检测、评定结论应清晰、明确,作出不合格结论的应明确具体理由和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具体条款。

  2.委托消防专家组协助开展现场评定技术服务的,专家组成员由主管部门结合工程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遇到法定回避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可邀请其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参与。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5.具有住建部51号令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出具审查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3.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工作细则》第十三条有关条件,且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的,其办理时限按《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重新报审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修改完善后重新申请。

  2.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流程

  (一)消防查验的组织

  1.消防查验由建设单位组织,是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前提。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制定具体的查验方案,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和技术复杂工程,可邀请有关消防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2.建设单位应将消防查验的时间、地点及查验组名单在组织消防查验五个工作日前书面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进行指导。

  (二)消防查验的内容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三)消防查验的结论及要求

  消防查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查验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报告附件。

  五、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现场评定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由消防验收专家组协助开展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加强现场评定过程监督,评定结束后填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填写结论应清晰、明确、完整。

  2.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抽样测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

  3.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三)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符合《工作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且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重新申请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应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六、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和抽查办理流程

  (一)报备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备案抽查

  1.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出具备案凭证(抽中的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消防检查,以检查结果作为备案结论;未抽中的即完成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备案抽查比例按下列要求实施,并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1)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

  (2)高层住宅、办公、厂房、仓库的抽查比例为20%。

  (3)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4)下列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①未依法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改正后申报备案的建设工程;

  ②经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建设工程。

  (三)被抽中项目的消防检查

  对备案抽中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消防设计执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作为抽查的依据,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工程检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

  (四)公示及复查

  1.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通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2.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复查。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七、消防审查验收资料归档

  (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业务管理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其中图纸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建档归档。归档的原始资料应长期保存,确保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以电子文件申报的,可按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标准和要求执行。

  (二)鼓励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资料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三)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竣工档案时,应将建设工程消防有关下列材料一并移交:

  1.消防审查意见;

  2.钢结构用防火涂料复试报告;

  3.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4.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意见;

  5.其他依法需要归档的材料。

  八、相关保障

  (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合理配备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指导,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能通过部门获取的信息,不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职业培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应积极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强化与相关部门协同,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的联动配合,定期协调会商,共同研究消防技术标准执行、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应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结果告知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消防质量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工程联合审批流程。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消防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严把消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

  (二)严格消防技术专家管理。加强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推进专家消防技术水平和技能提升,实施专家库成员动态考核,将其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与职业操守纳入考核内容。消防专家应准确掌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要求,运用专业仪器对相关指标进行抽样测量,协助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准确记录抽查部位、数量、测试结果,及时递交评定结论。

  (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等技术服务市场化,加强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应用,引导行业自律,促进公平有序竞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规范从业行为,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和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应具备相应能力,按要求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消防工程质量责任与义务。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住建部51号令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附则

  (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二)本细则由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吉安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市建字[2019]5号)自行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流程图.docx

       附件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docx

       附件3:消防设计文件编制要求.docx

       附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docx

       附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docx

       附件6: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docx

       新建、装修、局部变更工程消防设计专篇样式参考.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