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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商品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10-27 15:57:41  来源:局办公室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建司局函质〔2020〕1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质〔2020〕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遏制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市工程质量品质不断提升,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时间

  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0日。

  三、整治重点及内容

  (一)工地现场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应纳入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施工单位须登录吉安市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http://220.177.172.2:8000/sanh-ja进行企业登录/注册。

  (二)混凝土试块检测情况。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预拌混凝土进场检查情况。预拌混凝土供应方必须按分部工程向购买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供应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购买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交货时购买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按规定履行交接手续,并由现场监理检测坍落度情况;

  (四)混凝土试块施工现场制作、养护和检测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情况。

  (五)各方主体履职情况。检测机构制定并落实混凝土试块检测不合格报告制度,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发现试块检测不合格要在3日内报告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发现预拌混凝土出现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施工企业收到试块检测不合格报告时,应立即暂停对应部位及有影响的其他部位的施工,按照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规定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履行必要手续后方可复工。

  四、整治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31日)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本方案在本辖区内宣传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落实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1月—2021年6月)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对照混凝土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所有在建项目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的登录注册。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0年12月—2021年7月)

  1.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对中心城区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在建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合规情况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我局将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上述整治内容作为监督重点,列入监督工作计划,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机构落实质量责任,健全工程质量管控机制,保障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对本辖区在建工程混凝土质量合规整治情况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的预拌混凝土试块制作、见证和检测进行全程跟踪;每项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整治合规抽查不少于一次。

  (四)巩固提高阶段:(2021年8月—2021年10月)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单位、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五)总结分析阶段:(2021年11月—2021年12月)

  1.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要对照混凝土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本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完善。

  2.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开展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总结经验,督促各在建项目按要求规范使用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完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认真学习掌握混凝土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责任领导,负责同志亲自抓,将责任分解到每个层级、每个岗位,要将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系统作为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建立在建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季报制度。专项整治情况列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内容。从2020年11月开始,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和试块抽查情况报表(见附件),由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每逢2、5、8、11月的第四周上报阶段性小结,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刘斌;电话:13307969693;邮箱:1254407516@qq.com。

  (三)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对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列为年度综合检查重点,采取“扫马路”方式对在建工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全程跟踪混凝土试块制作、见证和检测过程。

  (四)各县(市、区)要与工信部门建立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检查出涉及预拌混凝土产品和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混凝土质量不良信息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出厂预拌混凝土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工信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


  附件:吉安市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专项整治试场抽查情况报表.doc?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