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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7-01 08:54:33  来源:

  目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指挥体系

  2.3应急预案体系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应急演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4.3事故报告

  4.4新闻发布

  4.5善后处理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事故调查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1.1为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1.2确保使承担抢险、救灾队伍和人员的分工明确,各项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展开,达到迅速控制险情、抢救受灾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的目的。

  1.2编制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的科学指挥;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社会力量的基础作用。

  l.4.2统一指挥、明确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同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3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密切协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有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

  l.4.4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处置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主体,担负着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2应急指挥机构与体系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指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

  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局长

  分管勘察设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管理科科长、城乡建设科科长、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科科长、市政项目管理科科长、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科长、机关专职副书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建筑施工管理站站长、燃气供水办主任、市建筑设计规划研究院院长、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市建筑安装总公司、市市政工程公司(指挥部成员未在吉或确有特殊情况时,报指挥长批准,可由所在科室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主要职责:

  (1)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建筑工程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

  (2)及时了解掌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3)指导、协调和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

  (4)为地方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一办七组”,即办公室,专家技术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新闻报道组。

  (1)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主任由分管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担任。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受理事故报告,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传达指挥部正、副指挥长的指示。

  (2)专家技术组

  组长由建筑业协会秘书长担任。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项目应急加固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事故救援组

  组长由市质监站站长担任(兼)。

  主要职责:根据专家技术组建议(意见),组织施工、监理、建设企业等单位和人员,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救援方案,并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救援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市质监站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担任。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和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

  (5)后勤保障组

  组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协调交通部门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6)善后处置组

  组长由建筑施工管理站站长担任。

  主要职责: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事故伤亡人员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督促事发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款;协调民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

  (7)事故调查组

  组长由建筑业科科长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组织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省、市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组长由局党办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见附录1。

  市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及联系电话见附录2。

  2.1.2各县(市、区)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可以参照市指挥部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2.2指挥体系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各施工单位的应急指挥小组组成,指挥体系框架见附录3。

  3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建筑施工项目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Ⅱ、Ⅲ、Ⅳ四级。

  I级(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及以上的事故。

  Ⅱ级(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的事故。

  Ⅲ级(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IV级(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响应程序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达到响应级别的,分级启动。事故所在地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1)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3)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派出由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选派专家对地方处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报告有关情况。

  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住建局和相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和本级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和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带领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研究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4.3事故报告

  4.3.1报告程序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2)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地方部门可直接报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4.3.2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名称;

  (二)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总监;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4.3.3相关记录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对组织、协调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4.4新闻发布

  Ⅰ、Ⅱ、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5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它善后工作,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决定应急结束。

  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2事故调查

  5.2.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5.2.2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质量安全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引发质量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确定本辖区范围内优秀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应急抢险的备用力量;必要时应请求当地人民政府调动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2)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观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3)应急管理力量: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2.2地方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必须确保事故抢险、营救过程中的物资、资金的供给。

  6.3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宣传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6.3.3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说明

  7.1.1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是指:

  (1)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属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7.1.2本预案中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报吉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和调整本辖区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组织修订。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7.4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关于印发吉安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吉市建办字2017〕35)同时废止。

  8附录

附录1市指挥部成员联络电话.doc

附录2市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及联络电话.doc

附录3吉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