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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01 08:49:04  来源: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省厅《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建立“红黑名单”等信息评价制度,形成奖优罚劣的信用应用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或单位。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临时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红黑名单”,是指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组织认定,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且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认定

  第五条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并在“吉安市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上发布。市住建局办公室负责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的公示、发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守信“红名单”。

  (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受到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吉安市住建局表彰、奖励的;

  (二)参与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或管理水平优良,获得国家、江西省、吉安市级荣誉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的良好信用信息的。

  第七条按照省厅《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的通知》(赣建建〔2018〕7号)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失信“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市住建局、江西省住建厅、国家住建部行政处罚的;

  (二)在经营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

  (三)拒不履行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七)在经营活动中,受到国家住建部、江西省住建厅、市住建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九)严重违规违纪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责任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八条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通过单位推送、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黑名单项目名称,评定事由,评定日期,评定单位,有效期限,评定等级等内容。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公布。对拟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抄告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汇总后上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经审定列入“红黑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在市监管平台和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个人隐私除外)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列入“红黑名单”。

  (四)信息更正。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发现“红黑名单”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书面更正信息,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抄告建管科。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收到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信息更正。

  第九条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之一的,在奖励和表彰决定正式生效后,应当在一个年内向市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申报的,列入“红名单”。

  第十条列入“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红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列入“黑名单”法人、自然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第七条规定的记录“黑名单”情节已主动修复,并经市住建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二条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有效期间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人、自然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市住建设局开展的评先评优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有效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将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市住建局行业监管重点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

  2.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3.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对照失信“黑名单”重点审查;

  4.在住建领域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依法限制。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四条对应列入守信“红名单”与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住建局申请或举报

  第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应急、人民银行等部门以及公检法司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对井开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时采集、评定、发布相关内容。否则,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有虚报、漏报、瞒报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吉安市建筑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和评定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